尚在哺乳期的顧小姐不愿意調(diào)崗到郊區(qū),結果被公司辭退。近日,經(jīng)通州法院調(diào)解,公司支付她各項補償金共計6萬元。
顧小姐說,她于2008年3月31日入職被告公司從事人力資源工作,雙方?jīng)]有簽訂勞動合同。在職期間,公司拖欠她的提成工資和同崗不同酬工資,也沒有安排她休帶薪年休假。
2012年9月11日,公司以她的工作績效得分低等為由,單方變更她的工作地點到順義區(qū),但因她在哺乳期,有年幼孩子需要照顧,不便到順義區(qū)工作,公司就與她解除了勞動關系。她隨后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10余萬元。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資以及未休年假工資9900元。顧小姐不服,訴到法院。
法庭上,被告公司稱已與顧小姐簽訂了勞動合同,因為公司的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需要才平級調(diào)動顧小姐的崗位,但待遇不變。顧小姐不服從公司決定,嚴重違反公司制度,所以公司與她解除勞動關系,這是合法解除。
法官耐心給雙方做了大量的調(diào)解工作,終于促成雙方達成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,該公司當庭給付顧小姐各項補償6萬元。